根據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能和隊伍整體劃入海關??诎豆残l生、國門生物安全、進出口食品安全和進出口商品安全等出入境檢驗檢疫主要職能,成為新海關在傳統安全風險防控增加延伸的范圍。
1.口岸公共衛生(國境衛生檢疫)職能
定義
口岸公共衛生職能,指包括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特殊物品監管、核生化反恐、交通工具衛生監管、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等在內的工作。
范圍
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
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對入境、出境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鼠疫、霍亂、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應實施隔離留驗。對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應阻止其入境。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視情況分別采取留驗、發就診方便卡等措施。
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該項衛生監督包括:監督和指導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可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對發現的患有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的入境人員實施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措施。
對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發現傳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
2.國門生物安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職能
定義
國門生物安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職能,指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依法對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實施檢疫。
依法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情形
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條約或合同約定應實施檢疫的貨物、物品。
檢疫要求
對于國家列明的禁止進境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在簽訂合同之前,先辦理檢疫審批;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管;對過境運輸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檢疫監管;對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實行檢疫監管;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實施現場檢疫和有關消毒處理。
進境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
風險分析、檢疫準入、注冊登記、檢疫審批、申報、口岸查驗、實驗室檢測、檢疫處理、隔離檢疫、后續監管、應急處置和響應。
3.進出口食品安全職能
定義
進出口食品安全職能,指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該職能基于風險分析、符合國際慣例的進口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以及從源頭備案、過程監督、產品抽檢、符合我國實際的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是把好進出口食品國門安全的關鍵。
進口食品安全(3個環節21項制度)
進口前環節(9項):出口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審查制度(出口國官方政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企業主體責任)、出口商備案制度、進口商備案制度、官方證書制度、進口商對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檢疫審批制度、進口境外預先檢驗制度、優良進口商認定制度。
進口環節(7項):合格證明材料制度(企業主體責任)、檢驗檢疫申報制度、口岸檢驗檢疫監管制度(監管)、安全風險監測制度、風險預警快速反應制度、指定口岸制度、第三方檢驗機構認定制度(激勵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進口后環節(5項):回顧性檢查管理制度(出口國政府主體責任)、進口銷售記錄制度(監管責任)、召回制度、不良記錄制度(企業主體責任)、責任約談制度。
出口食品安全(3個環節9項制度)
原料環節監管制度(3項):出口食品原料種養殖場備案制度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疫病疫情監測制度、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有害物質監控制度。
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制度(3項):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制度 、出口食品分類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出口檢驗檢疫(3項):監督抽檢制度、風險預警制度、追溯召回制度。
4.進出口商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職能
定義
進出口商品檢驗,指確定列入法檢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合格評定程序
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出口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施法檢
監管理念從重微觀質量檢驗向加強宏觀質量安全管理轉變,監管方式從普遍檢驗監管向重點檢驗監管轉變,監管重心從進出口并重向以進口為主轉變,監管體制從管檢一體向管檢分離轉變。構建適應形勢發展的檢驗監管體系,突出國門安全、突出風險防控、突出創新驅動,突出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建立、運用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能力和水平,強化對進出口戰略資源性商品、危險品、消費品、汽車等重點商品的檢驗監管。
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
建立趨于完善的C-RAPEX系統,完善立體式風險信息監測網絡,形成風險管理制度文件,風險結果應用成效明顯,如進口消費品預警、進口汽車召回等。
對高危、敏感商品施行全鏈條管控
重點抓好各類進口大宗資源性商品(煤炭、鐵礦、進口棉花、廢物原料、口岸法定鑒定)檢驗監管。
建立完善以問題導向為原則的進出口商品監督抽查機制
從目錄外監督抽查到風險監測,從通報召回及退貨追溯到追溯調查,從示范區建設到區域化監管。注重強化監督抽查工作與跨境電商、通報召回、出口退運、政府協議檢驗、出口示范區等工作緊密結合,動態調整監管重心,動態發布抽查計劃,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并強化抽查結果的分析應用。
文章來源:
《中國海關》雜志2019年第2期